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706號
原 告 李天棋
被 告 鄭理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80元,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為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所明定。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9,892元(計算式如后附之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1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0元(計算式:0000-0000=4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備註:
⒈美金匯率以臺灣銀行113年3月20日現金賣出匯率32.14計算⒉美金14745.16元×32.14=473,9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美金3565.26×32.14=114,5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美金8806.34×32.14=283,0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美金2373.56×32.14=76,2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