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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75號
原 告 劉偉香
被 告 聶黃阿蘭
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辯論終結,茲查兩造前經本院當庭勸諭後,原告業進狀表示請求本件全部撤回並依法退還裁判費等語,因被告前亦表示為求和諧,如原告庭後撤回本件,同意其撤回等語,為協助兩造止息紛爭,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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