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2838,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838號
原 告 邁斯米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希洛
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民國113年4月11日擴張請求為新臺幣36萬217元,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原告繳納2650元,尚應繳納1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