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862號
原 告 洪宗教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15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請求金額:136,302元;
㈡利息:103年8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共1年21日,本金52,614元×(1+21/365)×年息19.97%=11,111.53元;
104年9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31日止共8年213日,本金52,614元×(8+122/365+91/366)×年息15%=67,736.95元,以上合計78,848.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215,15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