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2889,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889號
原 告 陳畇蓉


被 告 亞洲大志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川猛志

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大志國際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載請求被告返還前匯款之日幣103萬元及仲介費42萬8400元,合計日幣145萬84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萬4139元【計算式:(日幣145萬8400元×112年11月28日起訴時現金賣出匯率為0.2154元)=31萬41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已繳納3200元,尚應補繳納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