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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952號
原 告 李明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月美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參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玖仟零壹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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