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3138,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1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為煬(原名吳仲寅)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6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