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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327號
原 告 鼎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康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復華璞園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400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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