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593號
原 告 宋承澔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