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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00號
原 告 王正傑
訴訟代理人 王昱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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