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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297號
原 告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經本院以113年度北補字第112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原告補繳前開裁判費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嗣經本院以113年度北救字第67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並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系爭裁定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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