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637,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63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曾郁軒
被 告 林達駿(原告:林震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6,76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8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0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2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0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416,7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850元
合 計 4,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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