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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077號
原 告 李鳳美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7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3,97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970元外,尚應補繳5,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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