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711,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711號
原 告 劉立群
被 告 林日申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0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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