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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3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陳冠樺
被 告 郭志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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