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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813號
原 告 林淑雅
被 告 陳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侵占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占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而請求被告返還,核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所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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