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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魏兆廷
被 告 薛百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七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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