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82,202403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18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若上訴人並非對前開判決不服,僅欲於刑期執行完畢後,再與玉山銀行協商繳納款項事宜,應自行與玉山銀行協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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