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847,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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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847號
原 告 鄭詠心
被 告 謝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零玖拾玖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具狀表示不願意出庭辯論(見本院卷第41頁),且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於訴訟進行中,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220,0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64頁),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參與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工作,原告因受詐欺集團詐騙,而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20日匯款150,050元、49,999元、20,050元至詐欺集團所指定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帳戶,致原告受有220,099元之損害,為此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

並聲明:1.如主文第1項所示。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經查,謝宗佑於111年12月初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麥當勞叔叔」、「順風順水」、「維尼」、「迪麗熱巴」等人所屬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擔任俗稱「取簿手」之工作,約定可獲取領取每件包裹1,000元之報酬,而與「麥當勞叔叔」、「順風順水」、「維尼」、「迪麗熱巴」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將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金融卡寄出後,由謝宗佑於附表一所示領取時間、領取地點領取包裹後,交付予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維尼」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原告等被害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等情,業經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判決被告謝宗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25頁),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13條、第273條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參與詐欺集團,擔任領取他人所提供人頭金融帳戶金融卡之取簿手工作,致原告現仍受有150,050元、49,999元、20,050元,共計220,099元之損害,已詳如前述,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件犯罪事實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揆諸上開規定,被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應連帶賠償原告之全部損害。

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20,0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0,099元,及自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後附計算書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裁判費
合 計 0元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寄件時間/地點 交付帳戶 領取時間 領取地點 1 蕭宇謙 111年12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宇謙佯稱:需提供帳戶金融卡以購買家庭代工材料云云 111年12月2日7時11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統一超商大運通門市)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5日16時14分許 臺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永錦門市) 2 楊筱翎 111年12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筱翎佯稱:需提供帳戶金融卡以代辦貸款云云 111年12月9日11時15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28號(統一超商泰樂門市)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0日17時28分許 臺北市○○區○道路0號(統一超商春光門市) 3 游慧君 111年12月1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慧君佯稱:需提供帳戶金融卡以代辦貸款云云 111年12月14日18時21分許/彰化縣○○鄉○○○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新大村門市)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6日15時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丹陽門市) 4 劉依萍 111年12月1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依萍佯稱:需提供帳戶金融卡以代辦貸款云云 111年12月15日16時52分許/屏東縣○○市○○路000號、226號(統一超商潭墘門市)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7日14時11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六福門市) 5 梁靜如 111年12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梁靜如佯稱:需提供帳戶金融卡以完成實名制登記云云 111年12月17日13時46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柳橋門市)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9日14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青島門市)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鄭浩傑 111年12月5日17時46分許,佯裝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可取消重複扣款云云 1.111年12月5日19時12分許 2.111年12月5日19時15分許 1.99,999元 2.49,99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李嘉樺 111年12月10日17時24分許,佯裝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111年12月10日19時29分許 2.111年12月10日19時36分許 3.111年12月10日19時49分許 4.111年12月10日19時51分許 1.49,995元 2.49,995元 3.29,988元 4.12,38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謝姞卉 111年12月10日在臉書社團張貼貼文佯稱可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 111年12月10日20時28分許 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黃姵蓉 111年12月16日18時27分許,佯裝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111年12月16日19時7分許 2.111年12月16日19時13分許 3.111年12月16日19時36分許 1.49,122元 2.47,085元 3.49,53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宋茹婷 111年12月16日20時16分許,佯裝臉書專案人員來電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11年12月16日22時33分許 5,00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王堯頴 111年12月19日19時23分許,佯裝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需線上簽署網銀認證云云 1.111年12月20日0時42分許 2.111年12月20日0時45分許 3.111年12月20日1時10分許 1.50,000元 2.49,986元 3.29,985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沙容伊 111年12月19日18時27分許,佯裝客服人員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11年12月20日0時37分許 36,07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鄭詠心 111年12月19日15時59分許,佯裝客服人員佯稱:可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1.111年12月19日19時17分許 2.111年12月20日20時21分許 3.111年12月20日20時22分許 1.150,050元 2.49,999元 3.20,050元 1.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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