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07號
原 告 李亞玫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玉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萬元,應繳裁判費68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0,3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