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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曾驛鈞
代 理 人 王治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蓓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北簡字第180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一三年度北簡字第一八0號事件之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112年度北簡字第11491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已敘明為瞭解開庭之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語,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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