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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羅金蓮
代 理 人 鐘筱涵
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住所「豐廪6號」記載,應更正為「豊廪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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