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王興華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571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迴避,尚未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