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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王淑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旭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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