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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40號
原 告 漢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淳旭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徐銳軒律師
被 告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46,83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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