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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77號
原 告 玖捌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筑琦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優比快台灣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至臺中市○○區○○○街00號10樓之1取回品名為『New Video Recorder(UNVR)』之商品。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0,49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核其就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利益同一,揆諸前揭規定,無併計價額之必要。
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萬0,6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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