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78號
原 告 陳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毅屏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