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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28號
原 告 林隆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貳佰柒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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