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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34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是依原告所陳報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277,01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77,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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