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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45號
原 告 廖虹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千子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北司簡調字第1079號之調筆錄內容第2項「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又查原告原起訴請求給付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兩造係以320,000元達成調解,則原告拋棄請求之金額為2,68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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