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67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羽萱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1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原告請求金額:50,004元;
㈡利息:112年9月2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20日止共269日。
本金50,004元×(269/366)×年息15%=5,512.74元;
㈢違約金:500元+600元+700元=1,800元
㈣以上合計57,3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