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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730號
原 告 徐永鑒
被 告 黃天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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