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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77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曾彥傑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參拾陸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類別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
43,712元)
利息41,912元
112年12月12日
113年7月9日
(211/366)
15%
3,624.36元
小計
3,624.36元
合計
47,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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