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蔡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青苹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