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32,2024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號
原 告 明安賽席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南宏
原 告 保慈賽席爾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成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2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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