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43,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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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3號
原 告 呂虹蓁
被 告 劉潤浩
上列原告呂虹蓁因與被告劉潤浩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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