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433,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陳燕玉 送臺北莒光○○○000○○○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昱凱、張坤原、文衍正、郭麗萍、陳仁傑、
羅富美、郭美杏及戴于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7,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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