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463,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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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63號
原 告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黃永嘉律師
上列原告陳志成因與被告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壹萬伍仟柒佰參拾捌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陸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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