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482,2024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8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銘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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