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500,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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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0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聞世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0,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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