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506,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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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0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
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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