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512,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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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12號
原 告 陳金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又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提出本票影本,併請具狀補正提出本票影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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