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524,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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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24號
原 告 孫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韶青間返還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萬9000元,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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