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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39號
原 告 林述銘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麗鳳、邱垂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被告邱垂文犯誹謗罪所致之損害,不包含被告簡麗鳳、邱垂文共同傷害及被告邱垂文公然侮辱部分。
又原告起訴並未表明請求被告邱垂文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是否包含公然侮辱部分,應先補正就誹謗、公然侮辱部分分別請求金額為若干(起訴之原因事實尚有不明)。
另被告簡麗鳳部分經判決無罪,原告請求被告簡麗鳳給付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加計被告邱垂文公然侮辱部分所請求之金額後予以計算),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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