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541,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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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4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林宏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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