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554,2024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54號
原 告 謝昀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