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563,2024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陳燕玉 送達處所:臺北莒光○○○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智瑋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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