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565,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65號
原 告 來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上列原告來富交通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陳韋良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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