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81號
原 告 湯恩浩
送達代收人 黃如蓉
被 告 東南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松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昇
黃姿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門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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