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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86號
原 告 呂維城
被 告 寰準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樺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
上列原告呂維城因與被告寰準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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